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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猪重镇”广东新兴县重新划定畜禽禁养区

近日,新兴县发布了《新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兴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通知显示,新

时间: 2024-01-24 05:30:00 作者: 极速nba

  近日,新兴县发布了《新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兴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通知显示,新兴县在《新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的通告》(新府〔2014〕32号文)的基础上对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进行了优化调整,方案综合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类型及其分布特点、经济发展水平、畜禽养殖现状等

  现将《新兴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新兴分局反映。

  2014年,我县出台了《新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的通告》(新府〔2014〕32号),对全县的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均进行了划定。该通告自实施以来,在指导全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改善当地环境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要求各地应促进生猪生产发展,依法科学划定禁养区并开展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0〕33号)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畜禽养殖禁养区矢量化边界图制定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20〕237号),要求各地应依法科学划定禁养区,坚决杜绝超范围划定。

  在制订新府〔2014〕32号文时,部分划定条款缺乏明确的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指引,虽在文字方面对各养殖分区的管理要求及管理范围进行了限定,但无确切的管理范围面积及清晰的配套图件等作为指导,为更好地指导我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环境管理工作,适应新形势下的生态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要求,需对已有方案进行适当调整。

  为落实国家、省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有关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并结合我县实际,在新府〔2014〕32号文的基础上对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进行了优化调整,方案综合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类型及其分布特点、经济发展水平、畜禽养殖现状等实际情况予以划定调整。

  (九)《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配合做好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5〕21号);

  (十)《环境保护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44号);

  (十一)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

  (十二)《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府办函〔2018〕49号);

  (十三)《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畜禽养殖禁养区矢量化边界图制定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20〕237号);

  (十四)《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广东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的通知》;

  (十五)《云浮市新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

  (十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云浮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粤府函〔1998〕416号);

  (十八)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定云浮市新兴县大坞水库岩头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批复》(粤府函〔2012〕66号);

  (十九)《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部分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5〕17号);

  (二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调整云浮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粤府函〔2020〕363号);

  (二十一)《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二十四)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

  (二十六)《规模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HJ—BAT—10)。

  新城镇区范围:北至新城镇北边界(新成工业园〈北园〉,五楞坑、朗头村附近);南至新城镇南边界(船岗河集成河汇合处、新朗村附近);西至新成工业园(水母塘、新华附近);东至新城镇东边界(凌丰东郊商贸城、黄冈中学新兴学校附近);划定面积为42.438km2。

  车岗镇区范围:东至新兴江沿线一带(另将六祖兴隆寺划入);南至车岗卫生院、三茂铁路与省道S276交汇处一带;西至三茂铁路;北至庙角南侧;划定面积为1.31km2。

  大江镇区范围:东至平岗居委土地郎村区域、南到平岗居委坎头村;西到石上岗;北至九秧地;划定面积为0.754km2。

  天堂镇区范围:东至广东通力定造股份有限公司东区仓库;南至国道G359线与汕湛高速交汇处;西至下旱塘;北至蕉根;划定面积为4.816km2。

  簕竹镇区范围:东以新兴江为界(另将礼垌、垌尾、象岗、拖盆岗、大坪划入);南以国道G359线为界(石仔塘、大河坝附近);西以三茂铁路为界;北至狮子岗加油站附近;划定面积为1.321km2。

  河头镇区范围:东至天河加油站边界与河头街交汇处;南至沙坪与汕湛高速交汇处;西至三茂铁路与河头街交汇处;北至河头镇中心小学;划定面积为0.968km2。

  西片区:东至低塘南侧300m至廻龙河交界处;南至十里村南侧;西至云庆坊北侧;北至布填村南侧所围合区域;东成镇行政区划线与二环路围合区域。

  东片区:东至东成小学东侧及柳边村、新兴县东成中学范围;南至昊天名都及丹碟村南侧;西至扶桂小学南侧(国道G359线与深岑高速路界处)。

  北片产业园区:南起现状建兴陶瓷公司;北至现状金马利陶瓷公司,自然山体围合而成的区域。

  南片城镇中心区:东起双阳村南侧附近;南至省道S274线与廻龙河交界处,及稔村渡槽、坝村一带;西至白土村南侧迴龙河段;北至现状裕辉陶瓷公司。

  西片区:东至水台镇中心小学东侧;南至金水台温泉露营基地南侧;西至水台街与省道S297线交汇处;北至高地新村南侧。

  六祖镇区主片区:东至六祖大道;南至沙头村;西至集成中学及夏卢村委会线一带;北至许村村头。

  六祖故里旅游度假区:东至塔脚村经龙潭寺、国恩寺后背山至长田岗;南至龙山塘(不含龙山塘);西至六祖大道集成河附近;北至集成河鹤门一带。

  船岗片区:位于六祖镇西睦社区一带。东至旧船岗国税所东60m;南至群英加油站附近;西至水湄村船岗河附近;北至船岗小学。

  六祖镇北片区:六祖镇行政区划线北边界、东边界;南侧至二环路南路;西至新成工业园(南园)(西干渠附近)。

  里洞镇区范围:东至里洞居委会龙下;南至里洞居委会红卫村;西至里洞居委会梯鳌岗村;北至省道S276线与里洞河交汇口;划定面积为0.559km2。

  太平镇区范围:沿县道X483线两侧分布。东至凤凰水闸及共成河附近;南至石外村北侧(不含石外村);西至三根榕;北至长庆里附近(不含长庆里)所围合区域;太平镇行政区划线与二环路围合区域。

  共成片区副镇区:原共成片区一带。东至共成河;南至河村附近西干渠北侧;西至共成中学;北至西干渠、共成街道附近。

  新兴三宝山市级自然保护区于2006年经云浮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为森林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是以保护南亚热带常绿阔叶林森林生态系统、兰科植物及生境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对维持区域生态环境稳定和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关于同意建立新兴三宝山市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复》(云府函〔2006〕71号)和新兴三宝山市级自然保护区边界矢量图,新兴三宝山市级自然保护区尚未划定核心区、缓冲区等生态功能区划,因此本次将新兴三宝山市级自然保护区全区划分为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因新兴三宝山市级自然保护区右片区部分区域超出新兴县行政区划范围,超出新兴县行政区划范围部分不列入新兴县自然保护区。经分割,新兴县境内三宝山市级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面积为54.823km2,其中大江镇境内为36.961km2,里洞镇境内为17.862km2。

  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年修订),风景名胜区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根据调查,新兴县范围内无风景名胜区,本次不划分风景名胜区畜禽养殖禁养区。

  2.本次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3.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指:“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1.根据《广东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主要污染物减排技术指南》规定: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指年出栏生猪≥500头。

  2.根据《云浮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畜禽养殖户指常年生猪存栏在10头以上的单位和个人。

  3.其他畜禽品种养殖场的折算方法按照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执行。

  1.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后需对区域内所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户进行排查,并建立畜禽养殖场(小区、户)粪污防治档案。

  2.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云浮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在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以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其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3.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已建畜禽养殖场(小区、户),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2年内搬迁;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畜禽禁养区范围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户),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搬迁;逾期不搬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4.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内所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户)在未搬迁前须进一步完善环保设施、落实环保措施。

  (四)各镇政府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严格按照畜禽禁养区要求,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发展。县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业、住房城乡建设、水务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把关,切实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六、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新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的通告》(新府〔2014〕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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